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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如何管理的?
答:《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转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3.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安置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
(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 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 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 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 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5.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 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 决。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6.如何增加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答: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由国家相应调整增加。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 据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 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目前我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均不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不存在差额补贴 问题。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 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1]9号文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师、团级职务和军 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9.停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是什么?
答: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10.我省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有何优惠政策?
答:安置地点:《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规定,除按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凡符合进我 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 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就业和创办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金融部 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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