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前后量刑相差悬殊的背后
法制日报——前后量刑相差悬殊的背后
许霆,这个名字今天再次登上各大报纸的版面。之前,许霆因为自己“不寻常”的行为被人们认识:2006年4月21号,在广州做保安的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落网。
而这次媒体对许霆的关注,重点集中在法院对他的宣判: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此判决曾引发很大社会争议。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许霆发回重审。
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审后宣判:维持原判“盗窃罪”罪名,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同样是“盗窃罪”,一个无期徒刑,一个5年徒刑,两次审判量刑为何如此悬殊?许霆案应该引起谁的反思?反思些什么?成为媒体对这一案件关注的焦点。
法制日报对许霆案的量刑由无期改为5年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报道: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许霆案”期待突破法律困惑 获取法律和社会效果俱佳判决
而一直以来,人们对许霆案的争议,就是量刑问题。因为许霆的盗窃太特殊了,有人说它就像“一个并没有前科的普通老百姓,因为一时贪欲,拿了不该拿的钱,至于判那么重吗?你自动取款机出了问题,银行难道没有责任吗?
现在看来,法院重审量刑正是考虑了这些因素,所以光明日报的报道说,在这一判决后背后,是人们对司法部门突破法律困惑,获取法律和社会效果具佳判决的期待。
人民日报——ATM机频涉案 “堵漏”成焦点
人民日报则说到了这一案件的另外一个争议点:ATM机的安全问题,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报道明确提出:ATM机频涉案,银行是“堵漏”责任人。
报道援引有关专家的观点说: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银行应首先从自身加强对ATM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义务,及时发现和堵住犯罪漏洞,另外,还应提高ATM机自身的安全设计。
中国青年报——从ATM机故障看科技与文化的兼容
同样的观点,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文章说的更进了一步。
文章说,从许霆案的判决结果看,在ATM机和取款人同时出错的情况下,处罚更重的是人,它似乎在告诉更多的人:如果你碰到ATM机出故障,千万不要贪,否则就犯罪,就要受处罚。
这从司法角度讲,当然没有错。
但文章说,在国外,处理类似ATM机技术与人的矛盾时,有着不同的观念和做法。
比如英国,如果ATM机出了故障,顾客多取了款,银行首先不是追究顾客,而是检查ATM机为何出错,应当怎样改进和设计才不会出错。对于失去的钱财,如果是小额,一些银行会选择自己承担损失,如果是大额,则会追账,并可能惩处多取款的人,但这种惩处往往也是点到为止。
南方日报——许霆案重审结果理应敲醒谁
所以,南方日报在这篇题为《许霆案重审结果理应敲醒谁?》的评论中,说:这记警钟更应敲醒银行业界。
许霆案中,银行是最大受害者,舆论的声音却少有同情,为什么?银行是否应该反思:在这件事上,以及排队、提取假币等等一系列问题上,自己是否尽到了服务性行业本分?是否真的把顾客当成了“上帝”?
另外,司法部门是否也该从许霆案重审中得出这样的思考:审理案件要作更多层次的法理思考,要顾及判断的社会影响力。
再说我们普通民众,许霆案再次告诉大家:别人的漏洞不能成为谋己之利的大门。住户门锁坏了,小偷也不能正大光明的登堂入室盗窃。
正像文章所说:许霆案如果能在这三个领域内引发各自的深思,也就不枉这5个月来纷纷扰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