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食品安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3)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5)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6)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7)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8)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