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法》带来八大变化
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许可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八大变化。
变化一:不是谁都有权设审批“门槛”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规范可以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决定;(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层次的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有“四不得”:(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再立行政许可;(2)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4)设立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变化二:审批项目“减负”依照新法,审批项目主要限于五个方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变化三:“信赖保护”原则防“出尔反尔”
《行政许可法》就此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变化四:方便群众办事
(1)审批权相对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变化五:“原则不收费”制度减轻申请人负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原则不收费”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费。
可以收费的,则主要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且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取的费用,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变化六:“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间
(1)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
(4)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变化七:百姓说话机会多了分量重了
(1)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
(2)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变化八:监管方式增多
为防扰民,《行政许可法》将监管模式规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通过书面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还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了群众。
(三)《行政许可法》的几个亮点
(1)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减少收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5)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设专章规定了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活动的严格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