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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行政立法(3)

来源:易贤网   阅读:2528 次  日期: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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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综述

(一)解决我国行政立法问题的思路

(1)限制部门立法权。各部委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将法律、法规具体化。没有授权不得立规章,所立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实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审查制。全国人大设立行政法规审查委员会,专职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统一性,使行政法统一、一致、和谐。

(3)修改部分行政立法,进行细化,划分不同处罚幅度。

(4)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的行为给予明确而具体的行政处分,同时规定对放纵不依法行政人员给予同样的处分,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如对拒不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人员给予降级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撤职处理。

(5)修改部分行政立法,增加行政罚种类,调整处罚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修改《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一年内三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药品,食品)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违法经营额处罚外,另给予当事人一千至五千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

(6)保证行政执法经费,杜绝执法就是罚款,罚款为了发工资的现象,解除执法人员工资、经费的担忧,促进依法行政。

(二)多管齐下矫正行政立法弊端

人们经常批评的部门立法,其实是指行政部门立法。这一点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从《立法法》来看,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省级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都是行政部门制定的。

其次,在现实中,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发布对下级政府或公民个人、企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即所谓的“红头文件”。这些红头文件的数量远远超过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巨大。

第三,行政立法膨胀的另一个表现是,即便是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省级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立法过程中,也受到行政部门的巨大影响。通常是行政部门提出立法设想,促使其进入立法程序,又由行政部门起草草案,进行调查论证。结果,行政部门在约束人们日常生活一切方面的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远远超过人们想象的作用。尽管中国并不采用三权分立理论,但也承认,全国人大与省及较大的市的人大主要功能是立法。但实际上,法院所适用的大多数规则,人们日常必须服从的规则,追根究底,大部分却出自行政部门之手。

当然,这种现象不独中国有,而是一个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自20世纪以来,在西方各国,行政权力通过各种方式进入立法领域,极大地改变了各国的法律格局,改变了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格局,也改变了法律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巨大的行政立法权导致了某些法律显著地有失公正。比如,因为《邮政法》是邮政部门主导制定的,所以,其中规定邮政局丢失了平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航法》由民航总局主导修订,所以偏低的空难理赔标准数年未得到修正。因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铁道部制定的,所以旅客在列车上因为铁路方面责任死亡,只可获得4万元赔偿。

从法治角度看,这种局面需要改善。因为,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必须是公正的,对于行政机关与一般公民个人和企业、对于垄断企业与一般消费者,都应当一视同仁。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给行政部门授予无限权力,给个人、企业强加不合理的义务,那就不可能得到民众的信任,执行这样的法律,也不可能达到法治目标。

其实,从立法效率的角度看,行政部门参与立法,甚至行政部门在相对专业的领域内主导立法,本身并无不妥。但是,在授予行政部门立法权的同时,也不能假设,行政部门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总是能够秉公无私;行政官员也可能有自己的私心。因此,面对行政立法权膨胀趋势,无须惊慌,重要的是寻找到一些办法,防范行政部门立法中可能出现的显著不公,具体办法可从事前、事后两个方面人手。

所谓事前的办法,就是在法律要求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尽可能地遏制行政部门利益对法律、法规、规章公正性的侵蚀。向中立机构委托起草法案,当然不失为一条办法。除此之外,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人大都可以有所作为。一部法律、法规大致要经过制订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等步骤。而这些环节,大多数在人大常委会控制之下。因而,即使负责起草的行政部门把自己的私货塞到草案中,人大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立法民主程序予以矫正。比如,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其他利益相关者意见。因此,只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力,就完全能够防范法律、法规偏向行政部门。

至于事后的矫正办法,主要针对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法律已经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类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法律进行审查。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运用司法技巧,比如,引用上位法,弱化明显不公的行政法规、规章,从而使后者事实上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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