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行政立法(2)

来源:易贤网   阅读:2526 次  日期:2009-12-10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行政立法(2)”,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二)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立法理念、价值取向有偏差

首先,我国宪政理念存在偏差。我国宪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地确立“控制国家权力,即控权”的理念。在我国从来没有很好地确立“控权”的理念。宪法对国家机关更多的是发挥其授权功能,而较少体现其限权功能。在我国,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权力主导权利,权利依附于权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将控权与分权当作资本主义的标志而加以排斥,这是我国宪政理论的一大误区。

其次,我国行政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治民”意识浓厚,现代民主意识缺乏。依法行政的首要标志,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然而,我国由于长期缺乏法治传统,受“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人们总是习惯以行政管理为中心,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行政机关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工具,当作增设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等行政管理权的手段,缺乏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让行政相对人尽义务的色彩比较浓厚。

2.行政立法中不统一、不和谐问题严重

由于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众多,特别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各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职权、权限、程序、依据以及审查、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规定,致使行政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法律上的失控状态,使各行政立法主体各行其是,造成一些部门、地方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盲目立法,乃至出现“违法立法”、“立法不作为”等现象,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缺乏科学性与完整性,从而破坏了我国行政立法的统一与和谐。

第一,人大立法权“旁落”现象。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于其本身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使其在行政立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我国人大在进行立法时,十分注重“授权”,将许多重大立法权“一揽子授权”、“空白授权”给政府,使政府享有太大的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人大立法权“旁落”的现象,甚至出现行政机关层层授权,重复立法,立法权严重流失等问题。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几乎可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制定行政法规,导致实践中行政管理需要什么权力,行政法规就赋予什么权力。这显然不符合当代世界各国限制行政立法的趋势。

第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行政立法中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同时,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浓厚。

第三,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法律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来解释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让处于弱者地位的对方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来遵守这种解释,既不公平、不合理,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职权法定的原则。此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行政法律的工作中所享有的司法解释权太大。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某些方面即超出了该法本身。这也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适应。

第四,行政立法中的立、改、废等工作极为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行政法律规范,但我国行政立法仍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废除,也是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活动。行政立法主体有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旧法、废除过时的法律,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但在这方面,我们却十分滞后。如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前颁行并不符合该法要求的一些法律、法规,在该法施行后一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

3.行政立法程序不够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十分滞后,《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粗略地将我国行政立法规定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和备案等六道程序。显然,这种规定过于粗疏、笼统,缺乏操作性,难以适应行政立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从行政立法的起草过程来看。实践中,由于起草中的行政法规一般都涉及起草单位的切身利益,起草单位在征求意见时,往往不愿意采用听证这种方式。因而,难以在行政立法的起草阶段真正保证广大民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充分参与性。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从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过程来看。实践中,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行政法规草案的形式主要有:要求起草单位介绍情况、实地调查研究、内部论证或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共同论证、协调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等。但这些审查形式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内部在立法工作上的协调,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而与行政机关外部无太大关系。这显然难以保障行政法规的质量审查。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还有一个立法监督的问题。目前我国在监督行政立法方面还没有建立起真正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机制,致使行政立法缺乏监督。

4.行政立法技术落后、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行政立法技术落后。如果立法技术把握不好,很可能使所立之法出现疏漏,或者晦涩难懂。而我国某些行政立法机关却忽视了研究法律本身的特征,不按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要求办事,从而使行政法律规范在概念范畴、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等方面存在着不协调、不明确、不严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所立之法的效用。

其次,行政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可操作性是指法内容明确具体,便于执法者实际运用。它要求行政立法必须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到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但我国现实情况是不少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较差。

在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在对制定中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征求意见或审议时,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分歧较大,但为了立法需要,相互妥协,甚至不惜牺牲法的原则和精神,损害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违背立法规律进行立法,将本来很明确、规范、科学的条文进行不适当的修改和变动,使之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从而大大降低了法的可操作性。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还表现在某些法律规范缺少违法责任的规定,徒有其表。

[1] [2] [3]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上一篇: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信访制度
下一篇: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行政许可法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行政立法(2)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全部评论
分享到:
点评:
字数:
昵称: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本站不参与评论!(点此简要咨询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您在本站发表的评论,本站有权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