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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概论——受教育者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6569 次  日期:2009-08-20 1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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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受教育者概述

一、受教育者的概念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自然人。而受教育作为人们学习知识、提高能力的途径和方式有多种,因此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该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第二,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第三,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从广义上看,学生泛指在学校读书的人,也泛指向其他人学习知识、技能的人。而受教育者就是接受教育的人,与广义的学生是同一概念。在宪法和民法意义上,受教育者是公民。

我国《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把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立足于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着重强调的是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在其一生每一个阶段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受教育的权利又有受教育的义务。虽然受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但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学童、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员。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及其保障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来讲,公民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第一,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第二,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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