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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资料: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来源:易贤网   阅读:969 次  日期:2015-09-14 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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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顾土地管理体制演变的基础上,指出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低下,导致土地违法行为繁生和农地非农化严重,已危及到耕地与粮食安全。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不完善。为此,在基于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变革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可行路径。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房地产过热的推动下,我国土地(特别是耕地)被大量占用滥用,已严重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尽管中央政府在不断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占用滥用土地现象,但并未根本扭转耕地日益减少的趋势。因此,无论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还是从政府有效管理土地资源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合理路径,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

一、土地管理体制的演变自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土地统一管理阶段

在建国初期,为适应土地改革、社会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1949年7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规定,在政务院内务部下设地政局,负责全国各类土地统一管理,以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劳动者个人土地所有制度和国家所有制度,保证“耕者有其田”,为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基本条件,进而形成了土地的统一管理体制。然而,随着政府管理部门分工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开始分散。1952年城市基建规划及考核移交给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国家撤消了地政局,在农业部设立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土地利用总局与有关部门的人员集中组合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荒地开发和供应农场建设工作,而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从而结束了土地的全国统一管理体制。

2.土地分散管理阶段

在全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结束后的30年里,土地呈现出多头分散管理体制。自1956年土地的公有制制度建立后,人口众多和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土地管理必然是以满足粮食供给为核心,最大规模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量成为工作重点。基于此,农牧渔业部主要管理农用地,通过大规模的复垦与开垦耕地、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及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尽可能地通过扩大耕地数量来保证对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产量的需求,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如民政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工业部等职能部门都分散管理各自的建设用地,从而形成了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

3.土地垂直管理阶段

在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在1984年前后发生了第一次“圈地运动”,中央政府于1986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土地,结束了土地的分散管理体制;1986年拟定《土地管理法》、198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允许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土地市场化改革;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但在1993年后依然爆发了第二次“圈地运动”;2004年4月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省以下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即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主要领导任免权上收至省级政府;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向全国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基本形成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二、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在业务上,土地职能部门接受上级部门“条条”式的垂直管理;在行政上,土地职能部门接受本级政府“块块”式的分级管理;在人事和财政上,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免权和土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政府)。这种土地管理体制实质是督办性的半垂直管理体制模式,尽管在提高中央调控能力、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等方面取到了重要作用,但其运行效率依然低下,导致土地违法行为繁生与农地非农化严重等诸多问题,已危及到耕地与粮食安全。

1.土地违法行为繁生

我国现行的土地垂直管理,意在加强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以便统筹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保障耕地与粮食安全。但这种垂直管理模式,在纵向上,由于过于强化中央政府管理土地的权限,而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尤其使市县政府处于“想管但无权管”、“不管”又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两难境地,造成地方政府无所适从而严重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造成了土地管理实践的“条块分割”而使中央与地方管理土地的矛盾凸现;在横向上,由于土地垂直管理的业务、人事、后勤保障等方面仍依赖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造成垂直管理力度容易受地方左右,使土地垂直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常常得不到地方政府的配合,甚至在复杂的土地管理问题上,地方政府又常常以无权或不干涉为由而游离于问题之外,使土地垂直管理过程相当艰难。在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下,不仅使土地管理的力度不够、行为不规范,而且在土地的政府垄断、出让收益以及政绩驱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占用滥用土地现象依然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大量繁生。尽管中央政府在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加强土地垂直管理,但往往是在政策实施初期,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下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会渐渐失效,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又快速上升,造成土地违法多次反复、屡禁不止,并呈现“下移”倾向,导致土地管理领域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因此,现行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不仅使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受损,而且使土地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根除。

2.农地非农化严重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中,一方面,由于土地垂直管理的低效率和经济增长的“GDP”主义,地方政府为繁荣经济和增长业绩,不顾农业用地的资源成本和开发成本,不顾整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平衡,低质量、低强度、低成本的重复建设,导致城市规模过度“扩胀”,致使农地大量非农化,使耕地数量大量减少。据国土资源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耕地面积为12171.6万hm2亿亩,年耕地面积净减1.93万hm2。这已是耕地面积第12年持续下降,与1996年的13003.92万hm2相比,12年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了832.32万hm2,已逼近12000万hm2耕地的保障红线;另一方面,在耕地数量快速锐减的同时,耕地质量也在持续下降:一是在城市建设向外扩张的同时,城郊大量的优质耕地被占用,即使运用“占补平衡”的方式,从后备耕地资源中整理回补同样数量的耕地,但其质量远不如已被占用的耕地,导致耕地的整体质量下降;二是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从而挤占大量的农业灌溉用水,使耕地灌溉用水不足,也导致耕地盐碱化或沙化而使耕地整体质量下降;三是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过程,在消耗大量能源资源的同时,排放了大量的污染性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导致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整体下降。据相关研究表明:中国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与耕地的土壤健康质量下降,且农田污染物种类增多、污染呈现扩张化、复杂化与不断加剧的趋势,使受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近2000万hm2,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已近1000万hm2,尤其是局部区域耕地质量恶化问题突出,还有不少地区的城镇化是建立在占用交通方便、区位条件优越、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上的,使得区内耕地向破碎化、零星化、劣质化。

三、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低效率,导致土地违法行为繁生和农地非农化严重,使得其对土地管理的实际效果差强人意,难以实现保护耕地与粮食安全的基本目标。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设计的不完善。这是因为:

第一,在府级关系上,该体制包含两层督办性半垂直管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与省级政府对其下级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一层垂直管理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国家土地督察来制约和监督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但由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且内容粗泛、违法责任及追惩不明,造成土地违法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与风险,法律法规体系对土地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强,致使土地垂直管理作用较弱,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第二层土地垂直管理虽然提高省级政府的积极性、土地管理能力、促进综合配置全省土地资源能力,但忽视了省级政府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它常常会在土地审批中重视保护地方经济,甚至出面为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进行解释或开脱,这必然使土地垂直管理效率较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除主要领导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议或任免、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外,土地垂直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却留给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这种制度设计是中央政府在预期收益高于成本时所做出的强制性决策,实质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该制度强化了国家利益而弱化了地方利益,使权力和利益在不同主体中将发生重新分配。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权力和利益受损的主体不会支持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甚至还会采取各种方式影响或抵制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变迁,使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际运行成本高于其运行收益,影响土地垂直管理制度的有效供给,也会导致了上级国土部门对下级国土部门的监督权力的虚置、业务指导职能的弱化和国土政策执行过程的严重扭曲等问题,从而使土地垂直管理部门与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与配合困难,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损害政府权威。

第三,在管理形式上,土地管理采用两层委托代理机制,即全体人民委托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委托给了地方政府代为行使其管理职权。然而,由于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官员考核制度与分级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土地资产价值逐渐显化并快速上涨、利益驱动及土地外部性较强的作用下,该管理形式无疑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来源,也为地方政府官员利用现行土地法律的漏洞及其监管松散而进行“寻租”提供了方便。可见,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委托代理制的土地管理目标将难以真正实现,造成耕地与粮食安全难以保障。

第四,在管理实践中,一方面,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状况下,中央政府往往采取以扩大自己职能的方式——介入土地管理的具体事务,干预地方政府的执行权,这不仅分散了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精力,也影响了中央政府权威;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考核制度,忽视了官员的权责分配的对等性问题,忽视了政绩业绩考核的可比性问题,造成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或业绩,不顾其应对上级政府、全体人民负责的职责,专注寻找中央政策的漏洞,形成目前“上有政策、下游对策”的不良风气。所以,在中央政府手中没有直接掌握土地资源、也没有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一种土地收益分配契约机制的背景下,势必将造成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调控土地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造成中央政府将土地全权委托给地方政府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为地方政府“借地生财”提供了充分的便利,使土地垂直管理的实际效果较差。

四、变革土地管理体制的建议

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具有保障功能,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保证依附土地而生存的人实现土地保障的权利。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下,如何保证公民公平利用或分享土地资源带给人类的利益,则是政府的职责,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定和执行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这就要求作为全体人民代表的政府必须对土地行使政治控制权(即垄断管理权),并独占土地的所有权,以保证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与公平。然而,在现行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既无效率又缺乏公平,也带来了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社会重大问题,甚至危及到人类生存。因此,在目前态势下,必须变革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其取向是:政府应更新土地管理观念,培养“以人为本”、“地为民用”、“以地养地”的意识,制定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体系,基于公平与效率着力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并彻底退出土地利用的利益链,回归其管理职能,消除“土地财政”现象,并按照“中央部门决策、垂直机构辅助、地方政府执行、督察机构督办”的方式,建立中央督办性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为此,可从以下方面变革土地管理体制:

1.再造土地垂直管理的府级关系

在“省管县”公共权力重新分配的背景下,加强中央政府宏观控制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与决策能力,适时再造土地垂直管理的府级关系。也就是说,在变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应重在立法层面,完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统筹全国土地资源及其功能分布的基础上,科学规划主体功能区与土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建立地方政府科学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的“标杆”,变革区域政策,重构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矛盾与冲突,坚决退出土地微观管理事务,切实赋予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的执行权,充分发挥其智慧、调动其积极性;地方政府应坚持对中央政府负责的态度,以贯彻执行中央政策为主责,统筹全省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指标以及主体功能区与土地发展权规划,落实中央制定的产业发展布局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弥补法律法规体系、产业与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缺陷,彻底摒弃寻找“漏洞”、“跑要”优惠、注重政绩等狭隘主义。

2.建立健全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土地法律主要有《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及一些土地使用暂行条例,中央政府还应该制定《土地法》、《住宅法》、《农地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完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土地违法行为及其责任,建立严格的追惩责任制,避免违法收益大于其成本与风险,消除土地违法动机,构建保护耕地、抵御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屏障,使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追惩,使土地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同时,政府应在统筹全国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进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制定土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保障人们生活对土地的基本需求,控制不合理的土地需求,以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改革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这种分配格局是造成地方政府积极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竞相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或变相补贴形式)出让工业用地、擅自转用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等的根本动力,也是地方政府不积极供应土地于保障住房建设、公用事业建设的根本原因,更是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中存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普遍博弈的根源。因此,中央政府应依据土地资源在社会生活、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考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利益,调整土地所有权出让收益分配,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统一事权与财权,以加大中央所占比例、降低地方政府所占比例,切断利益驱动的根源,调整和完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等各主体的权利、利益、责任关系,以减少实际工作中不必要的摩擦和不应有的博弈,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4.建立土地安全保障基金

为了保障土地的安全,特别是耕地安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应建立土地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对土地毁损的修复,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修复,用于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购买农地发展权)以及土地整理等。从目前来看,可将土地所有权出让收益全部纳入土地安全保障基金,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掌管土地安全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修复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购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农地发展权,购买国防、交通运输、教育、卫生、保障体系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农地发展权;地方政府掌管的土地安全保障基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监督下,用于购买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的农地发展权。当然,在目前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掌管的土地安全保障基金由中央政府代管,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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