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自身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泰安公务员条件情况?
问: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本市机关及直属单位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自身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务员招考全过程。报考人员一旦发生被其他机关确定为拟录用公务员、成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取消学历学位以及其他失去报考资格条件等情形,应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停止参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和拟录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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