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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宁洱县教育局2010年开展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来源: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阅读:2093 次  日期:2010-04-23 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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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2010年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户籍在宁洱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均可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向宁洱县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专中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二)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并获得相应的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四)政治思想合格。身体经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报名地点

(一)春季(分春、秋两季认定)。

1.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宁洱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

2.5月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教育教学能力综合测试。

3.5月21日至5月30日认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教育教学能力综合测试。

(二)秋季。

1.9月15日至10月30日报名。

2.11月11日至12月5日认定。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费用

云发改收〔2008〕735号规定执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180元/人。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供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

(三)申请人思想跑德鉴定表》一份(思想跑德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填写);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七)非师范专业毕业的还要提交《教育法》、《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六、此公告由宁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永发、唐斌、高兰
 
联系电话:3236575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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