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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4年度柳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柳州市职称改革网   阅读:2005 次  日期:2014-05-24 0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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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系列职改办:

根据桂职办[2014]4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柳州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报送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审核后,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及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并经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各级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对申报程序及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评审委员会管辖范围接受申报。

2、外省、中直、区直驻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并送我市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属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另对重新确认和转正定职作如下说明:

(1)转正定职的规定

转正定职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进行评审,可认定相应的专业职务资格。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认定高、中级职务资格人员,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对已超过一年转正定职期限的毕业生,不论是已开考的系列或者是其他通过评审的系列,均不再办理转正定职手续。

(2)重新确认的规定

①、在柳州市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区直驻桂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A、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经单位考核能适应新工作岗位要求的,由相应职改办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县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改办审核确认,报市职改办备案;市属单位初、中级职务资格由市职改办审核确认,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高级职务资格由市职改办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其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的时间算起。

B、调入后不再从事原来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②、在柳州市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的职务系列或职务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上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者,按规定程序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在本市(含6县)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因交流或工作调动继续从事原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不需进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④、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按照相应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掌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有要求的,在重新确认时必须提供相应证件和材料。

⑤、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不再允许评审,不再办理重新确认,要获得该职务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评审时间安排

1、2014年5月21日——6月15日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6月16日——7月5日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7月15日至25日为教育(高级)系列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呈报材料阶段。

4、9月1日至9月15曰为卫生、工程(高级)系列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呈报材料阶段。

5、其他各系列审核、呈报材料以各系列下发的时间为准。

6、除受国家、自治区重大职称改革或政策调整外,教育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8月底之前完成评审,卫生、工程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其他各系列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1月底之前完成评审。请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根据评审时间安排,及时对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作出部署。

7、11月至12月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公布阶段。我市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也应在12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委员会的组织评审

1、我市各系列职改办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143号)要求,加大评委选拔力度,及时调整评委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评委培训力度,使入库评委满足评审工作要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加强评委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评审期间封闭管理要求。

2、严格落实评委会集体评议原则。各级评委会在评议前,应根据职称政策,结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结合本系列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五)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全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4、各县、系列职改办完成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4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一),于2014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市职改办邮箱:lzszgb@126.com。

(六)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

1、2014年,自治区职改办将在工程系列开展网络化评审试点(含自治区工信委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及南宁市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使用新的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申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因申报软件使用导致的申报障碍。其他各系列申报评审仍使用原职称信息化评审系统。

2、全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3、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方智辰南宁分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七)评审工作要求

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时间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一)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要求及免试条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要求及免试范围等,应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三)自2014年开始,我区将试运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除因系统建设原因及符合免试或不作考试要求的申报人员外,今年职称申报中,申报人应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或网络成绩查询证明材料,并必须在参评前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模块数,且应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各市职改办也可根据权限上网核查比对申报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信息。

(四)对于计算机、外语成绩核查中可能出现的以下特殊问题,申报人应事先提供证明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提交:

1、对于申报人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五)关于职称外语成绩有效期审核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广西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包含考试当年。如:2012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的,则2012年、2013年为有效期,2014年以后无效;

2、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可用于同级及下一级职称评审,但重复使用无效。如B级合格成绩可用于中级评审,但已经使用的B级合格成绩,不得重复用于副高评审,申报人应当重新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请各单位人亊(职改)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合格成绩的取得时间以及与原下一级职称的取得时间的关系,防止部分人员通过补办职称外语合格成绩通知书等方式,恶意规避外语合格成绩有效期。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申报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三)请各单位(人亊)部门应与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库,作为继续教育申报材料的核查依据。

五、关于证书注册登记问题

(一)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防范证书造假行为。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二)注册登记遵循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原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办理。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由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并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具体安排。对于因人员流动产生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问题,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否则应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三)规范管理注册登记渠道。属于自治区职改办注册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在各市范围内的,由各市职改办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收集后,与自治区职改办预约,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或由自治区职改办安排时间上门办理;持有人在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集并在9月1日—10月30日期间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各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证书注册登记工作,做好证书注册登记的组织工作,告知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四)属于柳州市职改办注册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在我市范围内的,由市职改办按属地负责注册验证,验证时间为6月3日—7月15日,持有人到市政务中心大楼二楼市人社局窗口办理。今年职称资格验证注册登记需提交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办理流程请参照柳州市职称改革网(http://zgb.liuzhou.gov.cn)办事指南“办理职称资格验证注册登记须知”执行。

六、关于规范申报材料管理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申报人员身份

1、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2、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员不得以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加大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核查力度

1、各职改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核查申报材料。为防范学历造假,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二)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各职改部门应落实对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的处罚。在各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员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职称申报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论文、业绩成果要求等材料的真实性方面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

2、各县、区职改办,各系列职改办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查处对个别行业出现的单位集体造假、职业造假行为。

3、各县、区职改办应严格按照权限组织人员对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市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对情节严重的,市职改办将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

4、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各县、区职改办应做好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也可结合本单位、部门或系列的特点开展相关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申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七、以上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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