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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网络“恶搞"(2)

来源:易贤网   阅读:4754 次  日期: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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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综述

约束网络“恶搞”的对策

(1)坚持道德教育,弘扬网络文明。网络“恶搞”的泛滥,与部分网民和商业网站的道德、责任感缺失有很大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网民的道德素质的教育,另一方面,要提高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在互联网上营造浓厚的网络文明氛围。

(2)对技术防范措施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恶搞”信息的防范,需要在法律规范上加以明确,使监管部门能明确使用相关技术手段。对于被确定为制造有害“恶搞”信息的传播者,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比较有效的网络技术手段减少这类信息的传播。“网络过滤”技术利用关键字,可以阻断一些比较明显的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同时采用对互联网用户进行“信誉等级”划分的方法,可以封杀一些经常散布此类信息者的用户名,切断其传播通道;此外,通过“信息取证”技术还可以追溯到信息的源头,追查出发信者。

(3)在网络行为监管上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加强网络管理部门的建设,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人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网吧经营者也要严格执行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也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其次,当一些公共论坛上出现带有“恶搞”性质的名誉侵害等违法行为时,执法部门要有所作为,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4)增加对网络“恶搞”后果追究的相应法律规定。当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恶搞”行为的法律条款,一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对这类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相关的其他法律中增加涉及此类行为的条款。如对当事人产生名誉损害的,应以名誉侵权立案;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既要追究网络“恶搞”内容制作者的责任,还要连带追究转载和传播方的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

(5)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意识,在互联网上营造浓厚的法制环境。由于网络空间的随意性,很多“恶搞”信息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对自己的行为缺少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行为产生的后果缺少充分的估计,或者即使有估计也不以为然。而一些受害者也不知应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大家将网络“恶搞”行为向健康的娱乐方式转化,在互联网上合力营造浓厚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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