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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社会救助(2)

来源:易贤网   阅读:3921 次  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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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综述

社会救助体系对策

1.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尽快加强和完善慈善事业的管理

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和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建立起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首先要放在对原有社会救助制度和办法的修改上,对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将有争议性的条款明了化,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便于操作,利于执行。其次是尽可能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等事项用制度来规范,避免出现随意性。最终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三者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制度还不完善,公众参与率还比较低。因此,慈善事业急需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培养一批高质量的慈善机构,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为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搭建平台。此外,要尽快制定慈善捐赠立法,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提高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2.实施城乡一体化救助标准,真正消除城乡壁垒

现在很多省份的城区边远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的户口已一体化了,都称为“居民户口”。而且,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已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水、电、煤气等价格统一。因此,就低保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已到了时机。当前,可以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采取市、区、镇三级财政提供不同比例的救助金,实行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试点。

3.实施资源整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必须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提高救助效果;也可以采取“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救助制度,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所能提供的救助资金集中在一起,所有救助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分类统计,根据提供救助资金的多少,由民政部门具体分配救助对象数量,其余部分由财政兜底。这样既可避免救助对象的重复、遗漏现象,同时也便于统一救助标准。

4.扩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开辟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支持知名企业和社会名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民办社会救助慈善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各类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慈善基金捐款捐物。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自主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收;对自愿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发起人、捐助的有功人士,政府要予以表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政府也可以注入一定的资金,共同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并参与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化运作,进而服务社会、稳定社会。

5.加强救助工作信息网络建设

要加强救助体系信息系统建设,就要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建立相应的网络平台和信息数据库,由配备的协管员和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化、工作流程化、救助规范化、数据一致化,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6.建立社会救助贫困评估体系

社会救助贫困评估的主体是民政部门,救助实施的主体一般是相关业务部门。例如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进行贫困评估,卫生部门审核医疗费用,相关职能部门最终把医疗补助落实到当事人。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亦是如此。

目前,社会救助贫困评估缺乏梯状的等级贫困评估体系。实际工作中,通常以低保身份作为是否贫困的一个界定标准。如果把家庭收人低于低保标准列为“绝对贫困”的范围,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就属于“相对贫困”的范围,俗称“低保边缘户”。低保边缘户要想获得专项配套社会救助,其门槛不仅要比低保家庭的门槛更高,而且获得救助的额度可能会更少,甚至有的专项救助只对低保家庭开放,低保边缘户免进。这不仅曲解了低保制度本身,还容易让社会救助工作误入歧途。

因此,应尽快建立梯度贫困评估体系,把政策“断层”变为政策“斜坡”,把“救与不救”变为“救多救少”,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别的群体无需设置不同的救助门槛,只需根据不同的贫困程度确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救助额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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