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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信用经济(2)

来源:易贤网   阅读:2347 次  日期: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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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综述

我国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社会信用的自动供给机制,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保证这种自动供给机制能长期稳定、足效地存在。在没有政府参与、社会分工水平较低的状态下,市场经济缺少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在社会分工水平较高情况下,具备了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的某些条件,但这种自动供给机制十分脆弱,容易发生逆转。目前,这两种社会分工状态并存,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相对缺乏或者供给动能相当脆弱,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干预在社会信用供给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推动是我国构建完善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自觉运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督与管理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对政府项目融资,也不能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银行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和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政府定项目、安排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确保资金来源;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速度型、扩张型转移到效益型、集约型发展道路上来。

(2)做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加强沟通,规范改制,维护债权人利益。

必须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放到重要位置。要严把改制方案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债权追索关。在确保金融债务得到落实后,才准许进入改制轨道。同时规范工商、税务及许可证专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一整套条件和程序。对于实施分立、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所剥离的有效资产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债权银行要参与产权变更全过程,所得现金收入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出售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企业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确保在原债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要建立“逃废债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内部通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联合制裁制度。一旦发现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企业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承担债务的分立、租赁、承包、兼并的民营、合资等企业实体,对假破产、真逃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名换姓、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企业法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维护银企信用关系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要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那些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恶意欠息不付的企业,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内部通报企业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其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

(3)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尽快规范信用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准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交易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信用活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则彼此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但这不能解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如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也不能产生信用和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讲信用的现实。信用并不决定于是否是不同的所有者,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规则。要消除信用关系恶化的体制性根源,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都按照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运行,同时加快企业转轨建制进程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本金机制,切实维护自己的信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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