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综述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对策
1.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历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期,直到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力度加大,进展也更加明显。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对村委会直接选举中贿选的界定、关于乡一村关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等等。城市居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也存在滞后的现象,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长期沿用,直到1989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也存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类似的问题,影响到基层民主自治的顺利推行,应该尽快加以完善。现在,实行基层民主已经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写入了党章,在此基础上,还应该适时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来保障公民在基层行使群众自治的权利,使基层群众自治获得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支持。
2.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基层群众自治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事业民主三个领域。为此,还需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我们建议扩大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基层群众参与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大量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发组织应运而生,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根据十七大精神,应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另外,一些地方尝试实行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直选,效果不错,这些新出现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值得推广。
3.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这一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是为了处理和解决党的领导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以村民自治为例,一些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上千选民选出来的,而农村党支部则是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因此觉得自己的民意基础比支部书记大;另一方面,一些支部书记则认为党的领导应该通过基层党组织领导体现出来,基层自治组织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这样一来,往往造成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出现紧张,甚至对峙,严重影响到部分农村政治稳定。因此,有关人士建议,一是通过“两票制”选举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增强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会中的民意基础;二是实行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兼”,通过这种人事安排缓和两委的冲突;三是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重大事项。这些方法已经在一些地方推行,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4.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仍以村民自治为例,一方面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得以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借口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发生冲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当前最主要的应是明确界定政府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的边界,为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政策支持。
5.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企事业民主,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强调,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当前应该着力发挥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其社会自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