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措施
1.必须保证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的公正立场
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而不能有所偏袒。政府必须以一种开放、不带预设偏向的态度去倾听不同的声音,克服对意见的“选择性听取”;要保证听证程序公正,努力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在掌握信息方面的差距,让代表能更客观、充分地提出意见;要提高决策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听证方案提前交给代表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媒体把听证方案公之于众,以此提高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降低公共政策执行成本,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失误。
2.明确代表结构和代表权力,走专业化道路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确定、代表组成结构和代表权等问题都规定得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听证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实,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是不应派代表的;而既然将相关专家学者定位为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之外的中性代表,就应明确他们只能从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公正客观地阐述专业知识以及与价格的关系、影响,而不能代表其他消费者意见。必须在确定代表结构和人数时,明确规定各类代表人数的底线,防止出现利益直接相关消费者的缺位,以致发生代表“一边倒”的类似事件。最重要的是,要真正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必须把单个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建立专业性的协会,以对行业进行长期的专业性的监督。
3.制定严格的听证程序,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监督
用严格程序对听证的每一步进行规范,比如要将各种依据提前送达代表手中,要允许和欢迎代表到企业和消费者中调查、取证。所有的听证过程都要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和电视直播、转播。对听证程序的监督,可采取由上一级价格部门监督、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监督和引入国家公证制度等多种方式。另外,应将听证会结果的效用问题纳为听证会后续程序,在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政府决策如何合理采纳听证结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会后意见反馈机制,把最后决策结果的理由和不认同一些代表意见的原因,通过书面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只有这样,才能使听证会和决策形成这两个过程有效结合,才能使意见不再只是可有可无地停留在纸面上的“符号”。
4.明确中介机构的材料审计为必经程序
建议国家修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时应明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在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预先向社会公示,广泛吸收社会参与,以提高听证材料的真实度和成本核查质量。对于中介机构的资质、评审依据、核算方法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之间的关系,应下发文件或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价格成本核算必须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按照《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开展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要有处罚措施。
5.国家财政保障组织听证所需费用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虽规定“听证经费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由于没有财政部门的明确规定和法律的支持,实际执行要靠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和争取,而这种协调和争取是不确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由申请人支付听证所需费用,这无疑阻碍了消费者提出和启动听证,也使价格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受到置疑。建议进一步明确听证组织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拨款,以保障听证会公正有效地开展,并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价格听证会经费管理办法》,就价格听证会经费的来源、使用、支出、管理等进行规范,从而确保价格听证会经费来源有保证、支出有依据、使用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