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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7年汕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066 次  日期:2017-04-21 1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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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等三类。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即72学时)。全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的时间为:属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在5月1日至8月31日参加培训;属岗位聘任、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5月1日至10月31日参加培训。逾期不再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

(一)公需科目: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为:《大数据前沿技术及应用》、《以供给侧改革推进跨区域产业共建》、《工匠精神与广东制造》。专业技术人员可任选其中一个科目。培训时间为3天(18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以省人社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省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培训,以及根据本专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发展,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专业科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学时。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商定。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习网站提供的学习科目选择适合的科目选修。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学时。

三、培训形式

(一)公需科目:以集中面授为主,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公需科目培训后须参加考核,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由施教机构组织。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各施教机构、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形式以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参加研修班或进修班等。也可参加“广东职业继续教育网”、“广东人才培训网”等经省人社厅备案的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各施教机构、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参加“广东职业继续教育网”、“广东人才培训网”等经省人社厅备案的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凡参加经市人社局备案认可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新技术推广等,可视为年度专业科目或选修科目的学习内容,计算相应学时。在外工作或因其他原因没法参加面授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报经所属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参加“广东职业继续教育网”、“广东人才培训网”等经省人社厅备案的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

四、管理与报名: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区县人社局负责所辖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下列施教机构开展今年度公需科目培训工作。1.汕头技师学院开展市直教育类、中职类(含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培训。2.汕头市行政学院开展市直卫生类、广播电视及新闻出版类、建筑类以及其他行业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培训。3.汕头大学、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汕头市粤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施教机构分别开展汕头大学、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省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培训。

(三)下列施教机构开展今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人员,请直接到下列施教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具体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栏查阅)。

1.汕头市卫生学校开展卫生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2.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建设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汕头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单位、中小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4.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汕头技师学院、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机电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5.汕头市行政学院开展文化艺术类以及驻汕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6.汕头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汕头市会计培训中心开展财经类、广播电视及新闻出版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

7.汕头大学、汕头市粤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上述行业以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工作由汕头市行政学院组织实施。

上述施教机构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培训的,其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工作由汕头市行政学院组织实施。

(四)施教机构要切实承担培训责任,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施教机构若没按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明年将取消相应的培训资格。

(五)施教机构或经备案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后,需向专业技术人员出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附件1),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科目培训的凭证。

(六)区属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所属区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周期内,选择上述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科目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则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岗位聘任、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登记与验证

(一)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程序。

1.继续教育系统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规范操作(专业技术人员在公需科目考试前要完成个人登陆注册,由施教机构开设专门课程指导完成)。登记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记录申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时申报统一由施教机构负责登陆系统批量录入完成(按规定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个人无需进行公需科目的学时申报。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个人、用人单位或施教机构进行申报,上传继续教育附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施教机构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非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的,须单位出具证明进行确认,并上传培训记录或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原始证明)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佐证资料。未按要求上传附件证明的,一律不予认定。个人、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务必认真、准确、真实填写继续教育记录申报内容。

3.继续教育记录审核、认定。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专业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负起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审核责任,把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审核关,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相符合或相接近的专业科目培训,所在单位必须严格对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进行审核认定,杜绝学习记录造假现象,对学习记录的真实性的进行把关,协助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效率。

(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程序。

1.继续教育证书打印。专业技术人员按《条例》规定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后,并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经用人单位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后经由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证书》(统一使用A4纸张横向打印),其他形式的材料不能作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

2.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要求,为给专业技术人员、法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内分别完成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42学时)、选修科目(12学时)等三项目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验证通过并生成《证书》,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汕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电子印章。今年起,用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不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和《证书》,杜绝造假现象,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并严格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二)认真执行继续教育培训办班计划备案管理制度。施教机构必须将本年度拟开展公需科目的开班备案表(附件2)及培训计划(包括办班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等)在4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市人社局将通过网站公布施教机构当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计划。施教机构有更改培训计划的必须及时报市人社局。为规范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开展,各施教机构、各行业或用人单位在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前,必须提前10天将专业科目培训班的开班备案表、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册表等资料书面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

(三)各施教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要落实专人做好考勤记录,收集保管好公需科目考核试卷。留存培训相应的影相资料。各施教机构、各专业科目办班单位要在每个培训科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批量录入完成(按规定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并将参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册表(附件3)送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四)各施教单位要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要本着方便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的角度,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采取集中培训、送教上门等多种培训形式,开发网络报名平台,探索实行一对一短信跟踪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方便、便捷、网络化的继续教育服务。要在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当中加入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消防安全有关知识),对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五)各施教单位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干部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粤组通〔2015〕4号)文件要求,建立培训评估、结果反馈和档案管理机制,统一使用《广东省干部培训项目教学评估表》、《广东省干部培训项目管理评估表》、《广东省干部培训项目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对各科目培训进行质量评估。

(六)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教材的征订由各施教机构负责。各施教机构在经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通过正规渠道自行到发行单位购买。各施教机构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或使用盗版教材。不得向学员出售复印教材。

(七)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不得违规组织开展培训,不得违规核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同时要落实专人督查所属施教机构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八)各地、各施教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开展工作,并在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九)各相关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文件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传达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尽早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任务;要认真进行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完成学习内容、是否达到规定学时、证书是否生成。

(十)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开展,市人社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各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各施教机构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不培训只发证、培训后不考核、使用不规范教材等行为将责成其整改,情况严重者将取消施教机构的备案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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