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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16年4月自学考试的重要提醒

来源:桂林市临桂区教育局   阅读:25652 次  日期:2016-01-18 15: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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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笔迹信息采集公告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有效打击替考等违纪舞弊行为,广西自2016年4月自学考试开始,在考生参加每门课程考试过程中采集其笔迹信息,并记入考生考籍档案和诚信档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迹信息采集时间、内容

在每场考试开考前15分钟,通过考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笔迹采集卡》的形式现场采集考生笔迹信息。笔迹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条形码粘贴、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包含填写说明、不少于50字的抄写文字、考生签名及日期、考生联系电话等)。

二、笔迹信息的使用

笔迹信息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必须正确填涂笔迹信息采集卡。2016年4月及以后取得的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必须有笔迹信息方可办理省际转考;考生笔迹信息是其毕业审核时信息比对的重要依据。

三、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按要求填写笔迹信息采集卡。

桂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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