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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来源:云南省招生办   阅读:3634 次  日期:2008-05-10 0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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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中学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l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糠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以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遗尿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体检中遇此情况的计算方法是,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小数记录法,计算两眼矫正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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