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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阅读:6063 次  日期:2015-02-13 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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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5日

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新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培训基地三级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指导监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培训基地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工作,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计划、招生、基地建设、结业考核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措施等;

(二)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和管理干部培训;

(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评审、复审工作;

(六)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需求、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

(二)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组织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三)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资格审查和考务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估。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本基地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和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要明确医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二)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师资管理、培训对象管理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

(三)承担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招录、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四)负责落实本基地培训对象的各项生活待遇。

第九条 专业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管理与考核小组,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是经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并公布,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三)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管理中心每三年对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定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原则上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培训招录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依据本辖区、本单位对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合理确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招录计划,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招收录取信息,管理中心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带教师资的指导下,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但没有临床医疗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已从事2年以上(含)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2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管理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冀卫科教[2002]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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