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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1378 次  日期:2015-01-29 1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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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党委组织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高等学校,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200号),为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黄思万、苏 武

联系电话:(0591)87546900、87565225

传 真:(0591)87546900

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05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福建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

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其中,招募派遣250名左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原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30号)要求,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参加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

统筹做好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及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三、宣传动员

宣传口号: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贡献力量。

各级“三支一扶”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宣传活动。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海报等,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信息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组织招募期间,请各地、各校在所属网站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三支一扶”网络招募系统(以下简称招募系统,网址:http://www.fjbys.gov.cn/szyf/)建立链接。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2015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2、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敬业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

4、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0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7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五、组织招募程序

(一)岗位征集(2月10日前)

1、1月15日前,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通过招募系统将本地乡(镇)教育、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计生和水利)、卫生、扶贫及劳动保障事务所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报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

2、2月10日前,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对县(市、区)上报的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完整、准确、详实后,通过招募系统报省“三支一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岗位征集和审核后直接报省“三支一扶”办。

(二)指标分解及岗位发布(2月11日—3月15日)

1、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地岗位征集、毕业生日常管理服务和政策落实等情况,研究下达2015年各地招募计划指标。

2、按照分解确定的指标和一人一岗的原则,省“三支一扶”办对上报的岗位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审核,报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招募岗位信息。

(三)组织报名(3月16日—4月5日)

1、报名时间。3月16日8:00至4月5日24:00。

2、报名方式。依托公共网招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招募系统查询招募岗位信息,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

3、报名要求。高校毕业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招募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网上详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报名人员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和派遣资格。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将取消“三支一扶”计划派遣资格。

(四)审查考核(4月6日—4月25日)

1、资格审查。4月15日前,由相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按照招募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通过招募系统反馈给报名人员。毕业生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2、院校考核

(1)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由报名高校毕业生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内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可登录招募系统查询,下同),登录招募系统进行。具体步骤:一是审核报名高校毕业生简历所填信息是否属实,填写考核意见;二是给高校毕业生评分。其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加分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需附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材料由各高等院校在4月25日前分别寄送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

(2)省外院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考核,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外高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执行。具体步骤:一是由报名高校毕业生登录招募系统下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表》和《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外高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打印本人报名简历,一并提交所在学校院、系审核;二是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院、系审核报名高校毕业生所填信息是否属实,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表》加盖公章后,在4月25日之前寄送或传真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由设区市“三支一扶”办统一审核并评分。其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加分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需附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并寄送。

(五)确定派遣人选(4月26日—6月20日)

1、量化评分。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根据量化评分和体检人选产生办法(另行下发),通过招募系统对报名人员进行量化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初步体检人选。各设区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初步体检人选进行考核。

2、组织体检。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确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体检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人选的名单、时间和地点,通过公共网招募系统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

3、人选备案。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将经体检合格后确定的人选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经备案同意后,确定为拟招募人选。不符合招募对象和条件的,将取消招募派遣资格。

4、人选公示。经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同意的人选名单,在公共网招募系统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出征派遣之前,如招募人员未达到招募计划数,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增补,直至完成招募计划。

(六)岗前培训和出征派遣(6月底—7月初)

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组织派遣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举行出征仪式(出征时间原则上为7月1日),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地报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岗服务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服务单位。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将及时在公共网公布。

六、政策支持

(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设区市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2、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3、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本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安排不少于当年“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人数10%比例的职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自然减员空岗,可用于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省、市、县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各地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设置“专门岗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考,或按规定采取“考核聘用”等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5、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七、管理服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统筹实施和成效评估;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招募具体工作及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工作的督促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年度和期满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期满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并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重视安全健康管理。各级“三支一扶”办和各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等服务管理的领导责任,经常督促落实、检查指导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异常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三)做好户口、档案、组织关系接转。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负责收集、改签(备注“参加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并保管。

(四)规范协议解除。“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10〕13号)规定,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管理服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县(市、区),省“三支一扶”办将调减其今后的招募计划,直至停止招募。

八、经费保障

(一)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各设区市“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原则上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二)各有关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并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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