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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阅读:2020 次  日期:2015-01-08 11: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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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州)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报考人员、考试机位数量、考场数量等情况,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和考务安排。

第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考务工作人员是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期间承担管理、监考、巡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具体情况,确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方式为主。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

如期网上报名的,由市(州)考试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采用涂卡方式进行报名。

(一)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须按照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报名时间和报名要求,到指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选择报名点(市州、省直),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和打印报名信息表。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报考人员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报名资格确认后,缴纳考务费用(或网上缴费)。报名截止后,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涂卡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须按照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报名办法和报名要求,在报名期限内,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交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缴纳考务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领取准考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考时须一次性填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三门考试科目。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第九条 报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计管理机构不得予以报名:

(一)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因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考试考务费用的缴纳采取网上缴费和集中收取两种方式。报考人员缴纳的考务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报名信息有误的,可在报名截止日前,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报名地考试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由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和修改。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设置考点和考场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考试机位数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设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报名人数较多,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四条 考点应设有独立的考场以及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等候区和服务区。

第十五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火、应急通道等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局域网络、不间断电源、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满足考场无纸化考试要求。

第十七条 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考点名称、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顺序号和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十八条 考点应对考试人员进行单人、单桌编排,在每台考试计算机显著位置张贴座位号,按S形进行排序,并根据考试计算机的数量,每个考场预留5%左右备用计算机,以备应急之用。

第十九条 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考场内除悬挂考试制度外,不得悬挂或摆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片、书籍等资料。

第四章 试题保管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按“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须对考试试题的保密安全工作负责,并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考试试题的保密管理工作须由正式在编人员具体负责,并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题库经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后,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存入保险柜和导入专用服务器。题库不再向市(州)考试主管部门整体下发。

第二十四条 题库保管须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题库。除考试启用试题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题库。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工作的要求设置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管护。专用服务器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网进行连接,不得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项。专用服务器须设置开机密码和开机锁,分别由2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前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工作流程,采用加密技术在题库专用服务器上随机生成考试试卷。

第二十七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生成的试卷题库,向考点传输应通过数字加密技术,在财政内网专线进行传输,由专人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程序一次性操作完成,试题传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开考前24小时。传输至各考点的试卷,只有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考试数据通过加密技术上传至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同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中的试题和考试数据。

第五章 考务安排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点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管理、监考、巡视、技术等考试管理工作。考务人员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为:

(一)每个考点设立主考1人和副主考1至2人(简称考点负责人),主要负责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置考试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应急突发事件。

(二)每个考场(25人及以下)配备至少2名监考工作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再增加配备1至2名监考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检查、核对应考人员考试信息与身份证信息,维护考场秩序,记录考试违纪违规情况,阻止非考务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三)每个考点安排巡视工作人员1至2名,主要负责检查和监督考点临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期间考场纪律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四)每个考点应配备工作人员1至2名,负责考点日常管理工作;配备技术人员1至2名,负责维护考点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须佩戴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工作标牌。未佩戴工作标牌的其他人员,考试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经考试主管部门培训后,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巡视工作人员须遵守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点应设立值班电话和安排值班人员。

第三十四条 开考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考试信息张贴、电力供应保障、考试设备检查调试、考试软件安装设置、考试试卷导入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开考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有序进入考场,并对应考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核对,引导应考人员对号入座。开考前5分钟,指导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输入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考试未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或派出所开出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应考人员考试迟到30分钟以内的(含30分钟),允许参加考试,考试起止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迟到超过考试时间30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持《考场座次表》逐一核对应考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要求应考人员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缺考的人员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座次表》上划“X”符号,以示缺考。

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有误的,应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勘误表》一份(表1),待本场考试结束后交考点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的错误信息由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更正。

第三十九条 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

第四十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准确、完整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记录单》(简称考场记录单)(表2),经2名监考人员签字后,交考点考务办公室。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考点留存一份,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一份。考试期间,发生违纪违规情况,监考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书》(简称处理书)(表3),详细记录作弊事实,要求应考人员对违规事实签名确认,经2名监考人员签字后,交考点考务办公室。处理书一式三份,考点留存一份,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应考人员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独立局域网应进行物理或技术隔离。考试服务器除与考试计算机连接、接收考试试题和上传考试成绩数据外,不准连接其它设备与网络。

第四十二条 考试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暂扣作弊设备,停止考试并按有关违纪违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期间,应考人员在考场出现急性疾病,导致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经本人同意放弃考试,可终止本次考试。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应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录像资料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将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因考试设备出现较短时间故障、停电等原因占用考试时间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对所占用的考试时间给予补足。

第四十七条 对考试过程中考试设备发生严重故障、考场断电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考试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和考试安排。

第四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管理系统,系统采用专人操作、单机管理,未经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打开系统进行查询或使用。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所报考试科目成绩须一次性全部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五十一条 考试主管部门应按考试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传送数据,公布有关考试信息,方便报考人员查询考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考试信息、考试专用设备、考试管理系统,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安全保护和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在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在“甘肃会计网”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四条 考务工作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五十五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考试期间的监控录像资料,及留存的《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记录单》和《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书》等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主管部门应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考试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将对各考点考务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选派巡视人员监督和检查考试工作安排情况、考试实施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权向考试主管部门进行检举,考试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六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考试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违纪违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勘误表》

2:《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记录单》

3:《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书》

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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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详情.xls》来源于甘肃省财政厅,最近更新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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