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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972 次  日期:2015-01-06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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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冀人考发[2014]5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中旬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二、考试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自2015年1月6日起至1月23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数码报名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自2015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4日。

三、报名条件如下: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六)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一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

由于我省一直执行初聘政策,初聘资格可报考药、护、技类资格考试,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从初聘之日算起。

(七)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五、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凡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七、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报名表原件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必须有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市直单位2015年1月 22、23日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须持报考人员报名表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床医学类考生要提供医师执业资格证(绿本)、医师资格证(红本))到市人力资源大厦803房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各县市区的考生到当地劳人局职改办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注:请考生及时与县(市、区)劳人局职改办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具体报名受理时间,2015年1月 22、23日为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汇总上报到市职考中心时间。

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报名费每人10元。

1月24日至2月1日网上交费。自今年始,卫生考试我省全部采用网上支付方式收缴考生考试费用。考生现场确认后要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考试费。经现场审核通过、网上信息确认后,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完成后,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

八、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1、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2、报考数据交接:团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1月20至30日期间,到衡水市人力资源大厦803房间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3、准考证打印:军队考生须于5月4日至12日期间由军队单位集体到衡水市人力资源大厦803房间领取额准考证。

4、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考试成绩通知及查询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

九、应考人员违纪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十、我中心不负责考试用书的征订。

衡水市职称考试中心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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