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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037 次  日期:2014-10-31 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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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4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委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初定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样表从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系统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1份。

(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原件1份(通过社保大厅自助打印的记录单,需本人在记录单上签字)。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五)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如何备案详见学信网);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者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1份(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八)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项(四)至(九)的佐证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四、初定流程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和基本信息、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免冠证件彩照,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的核对、审核工作;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单位登陆账号由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注册取得,经批准后开通使用;个人账号由单位管理员负责建立);通过系统生成《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完成网上信息上报;打印《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原件一起报送市科委组织人事处。

(三)市科委完成网上信息审核、批准工作;发文公布取得资格人员名单。待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证书信息后,打印、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退还初定材料。

(四)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退还初定材料。

五、受理部门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 87060904。

六、材料申报时间

2014年10月31日—11月10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人事处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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