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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专利权

来源:易贤网   阅读:17104 次  日期:2010-06-10 1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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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等。除此之外,专利权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专利权客体的公开性。专利申请人要取得专利,必须运用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公开其发明创造,其范围和程度必须达到《专利法》规定的要求。可见,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这样做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可以此达到对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的目的;其二是可将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有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专利权的获得符合法定条件。

2.专利权必须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之后,虽然确实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但这并不说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它已具备了专利权,只有经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才能使该发明创造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定权利。

3.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专利权的排他性有两个方面表现:一方面表现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设计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等的专有权,排斥他人非法使用该项专利;另一方面表现为这种排他性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即对同一项发明、设计,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申请专利,在“先申请原则”下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且在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不可能因申请而获得该项发明、设计的专利权。

二、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围绕着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智力成果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四类:

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整个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着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等问题而展开的,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成为专利法必须予以解决的首要问题,所以,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专利法所要调整的第一大类问题。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是一种遵循法定授予程序方可获得的权利,故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由法定的程序将之确认下来,并向社会公告,某项发明创造是某人的专利,不可侵犯。在国家专利机关确认并公开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属专利法调整的范围。

3.因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获取发明创造专利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在于将精神上的财富转变为物质上的财富。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还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利益。在利用专利的过程中,必然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允许人与被允许人之间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确认、授予任何一项权利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这一权利,专利法不仅仅是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授予、利用,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这一权利。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真正独占地享有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利法亦将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切实保证专利权人应有的种种权利。

第二节    专利权的对象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都给予保护的对象。从词义上看,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两种,即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名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和人造卫星的发明等。

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当然,一件物品本来是可自由移动的,后来被人们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品上,这样的物品仍然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象。

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组合,也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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