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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关于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郑州职称网   阅读:1608 次  日期:2014-06-09 15: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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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职改办〔201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2011年继续在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省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且近3年来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近3年我省排名前10名的会计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二、评价办法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正高级会计师评价实行论文外审,申报人员可以指定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2篇,并由评委会进行论文外审,论文外审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评审组织

正高级会计师试点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财政厅组织。

材料报送时间:2011年10月10日-11月10日

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丰产路99号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联系人:范文亮 联系电话:0371-65808021 65808470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联系。

联系人:周江波 联系电话:0371-69690195

附件: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一年考核为优秀。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延长2年,本科以下学历破格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诚信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任现职以来,本单位发生重大违反财经纪律事项,被有关部门追究处理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并在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任会计师3年以上,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须具备(一)、(二)、(三)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获得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课题、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起草的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被国家党政机关印发或采纳1篇或被省委、省政府印发或采纳2篇,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主持过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主持企业上市、大型及以上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并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和推广。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在2份以上(需提供有关报告原件)。

(八)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会计领军人才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条(其中须具备业绩成果(一)、(二)、(三)中的1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所取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专业。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的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近3年来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是指近3年来在我省排名前10名的会计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申报人对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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