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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播音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708 次  日期:2014-05-26 15: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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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专业人员队伍,促进播音事业繁荣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播音指导(正高)、主任播音员(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播音员,初级职务名称为二、三级播音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视播音岗位上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播音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播音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或古汉语、普通话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播音指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主任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主任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主任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从事主任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二)主任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从事一级播音员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从事一级播音员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从事一级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从事一级播音员工作5年以上。

(三)一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播音员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播音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播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和二级播音员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二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二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三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三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播音指导

1、精通播音业务,在播音实践中有所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2、能熟练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有较强的节目采编、策划能力;播音作品或论文获得全国二等以上奖2项以上;

3、能承担较高层次的教学任务,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主任播音员

1、能圆满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有较强的采编、策划节目的能力,新闻播音规范流畅,有显著的业务专长和特色。具有较高的文学水平、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有较高的知名度;

2、播音作品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播音论文获省级二等以上奖;

3、能担任一定层次的培训教学任务,具有指导中、初级播音人员工作、学习和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一级播音员

1、掌握语言表达技巧,能独立、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基本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技能,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2、能为基层播音员讲授专业理论,组织、辅导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播音作品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四)二级播音员

1、熟悉掌握语言表达技巧,语言表达符合各节目的基本要求;

2、能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工作,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五)三级播音员

1、基本掌握播音的技能;

2、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播音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播音作品获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项;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获全国播音论文一等奖3项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著1部;

(三)在省内外、同行中影响较大,是本地区、本专业的拔尖人才或专业权威。

二、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播音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一等奖3项;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过具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获全国播音论文二等以上奖2项。

三、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播音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二)在市(厅)级以上专业会议宣读交流或在市(厅)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或获省级播音论文二等以上奖。

四、二、三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掌握播音事业发展趋势,能对播音改革提出具有创建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专业理论研究上,有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及研究成果。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播音创作规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播音专业发展动态,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和业务研究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发表了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三)申报一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播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能对本单位播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和业务专题总结。

(四)申报二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播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五)申报三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播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播音指导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精通播音业务,具有丰富的播音专业工作经验,在长期的播音实践中形成了独到的方法,独特的见解,独创的风格,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练掌握播音技巧,有较为丰富的播音专业工作经验,在播音专业实践中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取得较好成绩,受到同行的好评。

(三)申报一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播音技巧和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技能,能独立完成播音工作任务。

(四)申报二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播音的语言表达技巧,能承担并完成一般的播音工作任务。

(五)申报三级播音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播音的基本技能,能承担播音工作某一环节的任务,并按要求完成。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要重视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播音专业工作发展的基础。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根据不同职级的要求,达到相应级别应有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播音专业工作发展的桥梁。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传授和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播音工作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播音专业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播音人员在播音专业理论、专业工作中有所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推进播音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播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播音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播音专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报播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申报播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8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50期。

第八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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