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文物鉴定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文物、博物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在近两年考核中有一次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或古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研究馆员
1、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大型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本人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独立撰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能策划完成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80件以上或复制3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8个以上(其中4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
(3)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1、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1000件(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2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400次以上,能编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50件以上或复制2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
(4)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馆员
1、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3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或修复20件以上或复制1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勘察设计等项目3个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
(2)在正式专业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文博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文物陈列大纲或展览解说词;经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的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可与在省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在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助理馆员
1、能参与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等有关工作;
2、能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五)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文物、博物专业某些环节的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独自撰(译)写1部(20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20万字以上)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论文,或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须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2项的前二名获奖者;
(四)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五)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独自撰(译)写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以上专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有2篇论文入选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论文,或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三)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前二名获奖者;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五)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2篇以上论文,或独自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合写4篇以上(属第一、第二作者)文物、博物专业具有一定价值的论文;
(二)获得省(部)级(含同级学会或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学术造诣较深,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对文物博物工作领域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在文物、博物专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文物、博物专业发展能提出见解,在专业理论论述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
(三)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文物、博物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文物、博物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完成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报告或专业论文。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文物、博物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文物、博物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承担文物、博物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提出并解决文物、博物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专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文物、博物专业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重要的业务问题提供决策咨询,专业工作成效显著。
(三)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准确理解并掌握专业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专业工作规范和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专业技能,较好完成所担负的专业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要重视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专业人员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实践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专业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为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解释与说明
一、本条件要求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所称“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通讯报导、介绍性文章、文摘和非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二、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
三、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四、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五、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第八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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