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职责
1.负责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印制自治区职称证书。
3.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来的全国各类资格证书,进行清查、核对。
4.负责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加盖钢印。
(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证书的办理;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类证书的办理。
2.任职资格文件或考试合格标准下发2个月内,及时整理、汇总办证相关材料,统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证书。
3.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放的各类证书的打印。
4.评审类证书须对照任职资格批文进行审核,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办证时间;考试类证书须对考试通过人员学历、工作年限、考试成绩单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注明办证时间。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发放以下证书:
(1)自治区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委托评审)的职称资格证书;
(2)自治区各地州市授予和初次确定职务,以及认定取得的职称资格证书;
(3)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经各相关部门确认、承认其职称资格后,需换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职称资格证书。
2.核对办证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无误后发放相关证书。
3.编制证书编码,做好证书发放登记。
(四)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职责
1.负责发放以下证书:
(1)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卫生、出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3)国家统一组织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考务工作的资格证书;
(4)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核对办证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无误后发放相关证书。
3.按要求打印证书内容。
二、办证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办理自治区评审类任职资格证书,主要携带以下材料:
1.申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花名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一份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一份交加盖钢印部门)。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审批文件(初、中级职称的需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高级职称的需文件原件)。
3.彩色免冠2寸近照2张。
4.非国有企业和无主管单位(包括股份制、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时,按照资格取得前申报评审和申报考试的途径,到自治区相关办证机构办理证书。
(二)办理国家考试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主要携带以下材料:
1.申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3.彩色免冠2寸近照2张。
4.考试成绩通知单和学历证明等。
(三)补办丢失、填错各类资格证书,主要携带以下材料:
1.评审通过类证书丢失补办,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区市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且登报声明中应明确证书编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本单位人事部门在接收到补办申请材料后,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报至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事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持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办理。材料自接收到办理完毕不得超过2个月。
2.国家统考类证书丢失补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归入个人档案的《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复印件,办理期限一般为1年。
3.各类错填证书补办,应交回原件,同时提供填错人员身份证,并填写申请办理(填错)丢失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其他材料与正常办理证书要求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与发放,是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北京路办公区8楼)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南湖办公区6楼)统一办理。
(三)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统一印制,国家规定各地在发放证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试通过人员收取证书成本费。若需要补办或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交纳证书印制成本费用。
(四)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证书发放工作,防止冒领、替领等弄虚作假问题出现,保证各类资格证书办理与发放准确、畅通、快捷。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或不按规定程序发放、管理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办理的资格证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杜绝卡、截留证书现象发生,如遇举报并核实清楚,在自治区职称系统内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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