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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系列与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网   阅读:1834 次  日期:2014-05-20 1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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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使审委会专家能更加客观、全面地对申报者进行评价,通过参考本市其他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的评分标准,结合律师、公证业务中对学历、资历、业务能力及其他方面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评价标准》。

二、评价对象

符合《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律师系列与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其申报已被受理部门受理的律师和公证员。

三、评价方法

律师满分75分。第1项共10分,由申报受理部门确定;第2项共65分,由学科组确定;审委会根据申报对象的上述得分,参考个人业务小结,对申报对象做出综合评价,进行投票。

建议:申报二级律师获总分在45分以上可通过审定,申报一级律师获总分在53分以上可通过审定。

公证员满分60分。第1项共10分,由申报受理部门确定;第2项共50分,由学科组确定;审委会根据申报对象的上述得分,参考个人业务小结,对申报对象做出综合评价,进行投票。

建议:申报二级公证员获总分在36分以上可通过审定,申报一级公证员获总分在42分以上可通过审定。

四、评价标准

1.基本情况(共10分)

(1)学历因素(3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3分

其他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本科2分

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本科1分

(2)资历因素(3分)

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3分

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2分

(3)职称外语因素(2分)

通过职称外语考试2分

(4)职称计算机因素(2分)

通过(或免考)职称计算机考试2分

2.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律师共65分,公证员共50分)

本项考核包括发表论文情况、鉴定、答辩及庭审等内容。其中答辩分为案例答辩和论文答辩,申报一级律师或公证员,必须进行论文答辩,申报二级或公证员,申报者可自行选择案例答辩或论文答辩。分值构成为:

(1)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数量(5分)

5篇以上5分

4篇4分

3篇3分

2篇2分

(2)论文、论著、报告鉴定情况(15分)

(3)案例鉴定情况(15分)

(4)论文(论著)答辩或案例答辩情况(15分)

(5)庭审情况(15分)(公证员无此项评分)

注:非讼的项目律师不参加“庭审情况”的考核,该项分数以论文鉴定、

案例鉴定与论文或案例的答辩等三项分数的平均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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