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经个人申请、体检、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局党委审定,下列人员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认定其相应教师资格。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陆:http://www.shmedu.com.cn/Item/39960.aspx
对本次认定结果如有异议,请于五天内向局纪委反映(电话:5329249)。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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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门县教育网 阅读:1259 次 日期:2013-11-26 16: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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