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2012年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增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请准备以下材料,按要求办理合格证明。
1、准考证(如遗失需打印成绩单)、身份证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如需代领证书,除携带上述材料外代办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受理时间:2013年7月8日——7月19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办理的考生可在每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补办。
受理地点: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一楼办事大厅,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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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人事考试网 阅读:1101 次 日期:2013-07-08 0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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