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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来源:石家庄学院   阅读:1754 次  日期:2013-05-31 15: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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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学校的发展,增强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我校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为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1、两院院士;

2、知名教授、专家、博士生导师;

3、博士及学科带头人;

4、国家名牌大学的我校紧缺专业的优秀硕士研究生。

二、 引进方式

调入、接收(应届、往届毕业生)或聘用。

三、 有关待遇

(一)调入、接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1、两院院士

(1)给予安家及购房补贴 80 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室、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提供科研启动费 60 万元,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3)工资外享受年岗位津贴 12 万元。

(4)配备工作用车。

2、知名教授、专家、博士生导师

(1)给予安家及购房补贴 30 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科研启动费 10-20 万元,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3)调入我校两年内,工资外享受年岗位津贴 8 万元。两年后,按学校要求参加竞岗,享受相应岗位的津贴。

(4)配偶如是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干部,学校可负责安排工作。

3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及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校急需的有关学科的高层次人员,一般应有正高职称,年龄在 45 岁以下。

(1)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及学科带头人一般给予安家及购房补贴 10 万元。学校急需的优秀博士及学科带头人给予安家及购房补贴 15 万元。

(2)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科研启动费 3-5 万元,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 3 )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到校后专业技术职务可在校内高聘一级,聘期三年。

(4)配偶如是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干部,学校可负责安排工作。

4 、特殊情况由校领导另行研究决定。

(二)聘用的高级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以聘用(聘期在 6 个月以上)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在聘用期内,按在校工作时间计算,享受 1-3 万元年岗位津贴。对我校有特殊贡献或我校急需的特殊人才,年岗位津贴另定。

四、引进程序

1、应聘者向学校提供自己的个人简历、毕业证、学位证及反映个人教学、科研成果(包括承担的项目、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教学科研奖等)、到校后工作设想等相关材料,如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期限及工作目标。

2、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

3、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具体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五、管理考核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隶属关系,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负责管理,由人事处会同所在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结合年终考核,对引进人才每年考核一次。

2、对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由教务处、科研处及用人部门制定聘用期间的工作任务及要求,每学期由用人部门对其写出书面考核报告,考核与待遇挂钩。

六、服务年限及违约赔偿

遵照合理优惠、适度制约的原则,引进人才来校需签订合同。知名教授、专家、博士生导师在校服务年限必须满八年,若提前调出,除退还原发的补贴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纳违约金2万元,配偶随之调出;博士及学科带头人在校服务年限必须满八年,若提前调出,除退还原发的补贴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纳违约金 1 万元,配偶随之调出;硕士研究生在校服务年限必须满五年;若提前调出,除退还原发的补贴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纳违约金 3 千元。

七、此规定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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