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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遴选执行员公告

来源:湖南领导人才网   阅读:993 次  日期:2013-05-29 1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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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湘潭县法院法官选任渠道,充实法官队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在湘潭县法院人员编制职数范围内,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选调执行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优秀人才充实到我院的执行工作岗位上来,促进我院的各项工作更顺利地开展。

二、遴选的职位及人数

本次计划遴选执行员3名。

三、遴选的范围

从全国范围内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已经办理公务员登记,具有公务员身份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遴选。

四、遴选条件和资格

1、具有公务员身份,历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具有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热爱法院工作,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坚持司法为民,勤奋工作,锐意进取,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调研能力,工作实绩较突出;

4、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近2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五、遴选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10日-2013年6月30日。

2、报名地点: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地址:湘潭县人民法院办公楼418、419室)。

联系人:谭歆玲、胡颖,联系电话:0731-57757615。

3、报名办法:

报考者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公务员登记表、法律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 份,且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填写好《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遴选执行员报名表》,并附电子版。

外地报名者可采用网络报名方式,通过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网网站下载报名表。将报名表格电子版本及相关证件扫描后发电子邮件至邮箱:1660828050@qq.com。网络报名者可在参加面试时将上述材料交验。

4、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年龄、身份、工作时间、行政职级等进行审查,通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领取准考证。遴选计划人数与资格审核通过人数的比例 未达到1:3的,将相应减少遴选人数。

(二)面试。

本次遴选只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两方面。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计划遴选人数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体检标准依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若体检有不合格者,则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对象。

(四)考察。

由本院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现实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考察。对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录人员并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考察对象经确认自动放弃、单位不同意调出或考察对象不合格的,由遴选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递补,如确定递补,则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五)试用、办理调动手续和任职。

对遴选对象,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适应职位要求的,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

此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我院政工科具体组织实施,整个过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遴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将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监督举报电话:0731-57757611(本院纪监室)。

七、其他事项

(一)报考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资料原则上不予退回,我院将依法保护报考者个人信息。

(二)被遴选人员原行政职级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三)被遴选人员在异地的,原则上不负责家属工作调动,住房及小孩入学等均自行解决。

(四)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弄虚作假或考试中舞弊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纪律责任。

(五)凡被遴选录取者,需与本院签订最低服务五年的合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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