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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部门2009年特岗计划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阅读:7319 次  日期:2009-06-18 1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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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详见附件1)的要求,为顺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特岗计划,继续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我省自2006年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实施特岗计划,三年来共计为“两基”攻坚县和边疆、民族、贫困地区补充14460余名特岗教师,共计获得中央拨付的特岗教师工资经费近6亿元,大大缓解了“两基”攻坚县和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师资压力和财政困难。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教师仍然紧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规定,2009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指标分配视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确定。特岗教师免费招聘、培训、管理等政策仍按《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以下简称教师〔2006〕2号文件)、《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编办关于贯彻执行教育部等四部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教人〔2006〕28号,以下简称云教人〔2006〕28号文件)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编办关于做好特岗教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7〕71号,以下简称云教人〔2007〕7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要将特岗计划与其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项目结合开展。

二、做好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教师〔2006〕2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函》(云政函〔2008〕24号)和云教人〔2006〕28号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自2009年起连续几年,特岗教师聘期将陆续届满,其中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8月聘期届满,做好其工作岗位安排和工资待遇转入地方发放,意义重大。

对我省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其就业安置,应充分考虑特岗教师本人的意愿,一是可选择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统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可按云教人〔2006〕28号文件办理;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可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的办理程序,对选择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期满特岗教师,应填写并向学校提交《云南省特岗教师转聘为在编教师审批表》(详见附件2),由学校统一报送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批准聘用并落实工作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审批表是否需报州(市)教育、人事部门审批,由各地按现行政策自定。各县(市、区)要将批准聘用名单以《云南省特岗教师转聘为在编教师备案表》(详见附件3)报送州(市)备案,各州(市)则要将备案表汇总报省备案;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和重新择业的期满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动的现行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任教,县镇或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出现空缺需补充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各州(市)、县(市、区)的教育、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提前制定方案,确保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等关系的转接工作。

三、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继续实施特岗计划的要求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吸引鼓励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及时补充合格教师,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的结构性矛盾,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州(市)教育局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每年度需求情况并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各州(市)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全州(市)中小学教师的自然减员补充。2009年起,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特岗教师等国家和我省统一组织自愿赴农村基层定期服务期满的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总量、发展需求和学科结构等因素,按需设岗,规范聘用程序,确保逐年提高补充新教师的入口质量。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加大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力度,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为抓手,进一步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09〕2号,详见附件4)要求,各地要在特岗教师招聘完成后,加强对拟聘特岗教师的免费岗前培训,将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统一免费组织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四、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各州(市)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配合省、指导县(市、区)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督查;各州(市)财政局要在省财政的统筹协调下,做好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事局要协同教育局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的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条件。

加强对特岗教师的动态管理。对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州(市)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基本信息;定期检查督促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按照云教人〔2007〕71号文件要求,将特岗教师纳入所在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统一管理,包括工资、进人计划、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管理,健全特岗教师管理和考核制度。

五、大力加强特岗计划宣传,形成良好的实施氛围

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成效,将特岗计划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农村基层就业有机结合,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大力宣传特岗计划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帮助其尽快成长为骨干教师,加大特岗教师先进典型的发掘和宣传力度,营造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服务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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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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