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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韶关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健康局网站   阅读:869 次  日期:2023-12-06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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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韶关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3〕5号)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3]61号)的文件要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举行。为确保我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2023年12月1-1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申报表》)。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务必确保身份证件号码一致。报考人员须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信息修改,验证码有改变,请重新打印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

各报名点可根据本报名点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于2023年12月2-15日期间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并做好对报考人员的通知和宣传工作,提前公布报考人员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报考人员须根据报考要求携带《报名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核对确认单内容,并签名。请报考人员留意所在报名点的截止时间,及时完成现场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报考人员,其网上的预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提交的下列报考材料中,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报考人员。

1.《报名申报表》。《报名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2.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考试当天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系统提供证件需一致。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对学历或学位有疑义的,可要求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作单位为民营医院、私人医疗机构、医务室等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备案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单位验印,写上“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历史考生填报的证件类型或证件编号如与上一年度(2023年)不一致,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韶关市医学会申请进行考试成绩的合并;如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将默认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2023年)考试成绩,无法进行两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材料按以上顺序,确认单放在首页进行装订。

(三)考试收费。

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考药(技)士者,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药(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考护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以参加护师考试。

(三)报考药(技)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报考护理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符合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报名参加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4月13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4月14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2.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4月13、14、20、21日 基础知识 上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0:45—12:15
专业知识 下午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6:15—17:45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四、材料审核

(一)各报名点审核本报名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核数据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4日。

报名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的,经办人员须在《报名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名。

(二)报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南雄市、乐昌市、乳源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行政区域内的报考人员统一在当地卫生健康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含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武江区、浈江区的卫生站、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报考人员)。

(三)粤北人民医院、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韶关市中医院、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州人民医院、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韶关市中心血站、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韶关市口腔医院、韶关学院医学院报名点负责本单位在职在岗报考人员的现场确认审核。

(四)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负责收齐本系统、本单位报考人员报名材料后统一到市考点现场确认审核。

(五)市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2月4-15 日(工作日8:30-11:50,14:30-17:30,周六、日休息)。市考点设立报名点地址:韶关市惠民南路150号韶关市医学会(市卫生健康局三楼)。

五、其他事项

(一)打印准考证。

2024年4月1-21日期间,考生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并按期参加考试。

(二)参加考试。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上述两证不齐全者不允许进入考场,如考生不慎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请及时补办。

(三)成绩发布。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上公布。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查询下载、打印成绩单。

(四)领取资格证。

考生领取资格证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24栋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0751-8877865

(五)咨询电话。

有关本次考试的政策及其他事项咨询,请考生咨询所在单位和各报名点。韶关考点属下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武江区卫生健康局:0751-8739613;

浈江区卫生健康局:0751-8878520;

曲江区卫生健康局:0751-6668773;

南雄市卫生健康局:0751-3822253;

乐昌市卫生健康局:0751-5553250;

仁化县卫生健康局:0751-6355661;

始兴县卫生健康局:0751-3313041;

翁源县卫生健康局:0751-6972321;

乳源县卫生健康局:0751-5362480;

新丰县卫生健康局:0751-2251042;

粤北人民医院:0751-6913522;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0751-8913025;

韶关市中医院:0751-8625903;

韶关市妇幼保健院:0751-8639005;

粤北第二人民医院:0751-8726620;

粤北第三人民医院:0751-5569226;

韶州人民医院:0751-8230851;

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0751-8827777;

韶关市中心血站:0751-8703040;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0751-8630516;

韶关市口腔医院:0751-8777658;

韶关学院医学院:0751-8122873;

韶关市医学会:0751-8538855。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卫生检验技术
212 心理治疗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92 急诊医学
393 眼视光技术

来源:https://www.sg.gov.cn/bmpdlm/wsjkj/gzgg/content/post_2554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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