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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淄博市军转干部营职以下考核计分办法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1849 次  日期:2012-10-22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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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分项目

1、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2、受奖励分。依据部队《纪律条令》给予的奖励实行加分。平时立三等功计3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8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3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18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但未因此立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计1分。

3、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8分、13分、8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3分、8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7分、4分、1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人员分别计5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4、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二、减分项目

1、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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