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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法院2017年招聘书记员、司法辅助警务人员公告

来源: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政府   阅读:1720 次  日期:2017-12-09 15: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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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法院2017年

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辅助警务人员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力量,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施甸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和司法辅助警务人员,现将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一)书记员15名

(二)司法辅助警务人员5名(限男性)

三、招聘条件

(一)具体岗位招聘条件

1.书记员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劣迹;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2月10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较快的文字录入速度。

2.司法辅助警务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劣迹;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2月10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

(4)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裸眼视力1.0以上,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联系电话:0875—8122612;

3.报名地点:施甸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4.报名所需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半寸免冠照2张;

(3)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从业经历证明、资格证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退伍军人需提交退伍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5)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需提交证书原件、复印件;

5.资格审查: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12月18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二)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1.书记员岗位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等书记员从业相关知识。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测试内容为电脑文字录入,主要考核录入速度、准确率和编辑排版能力。满分 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岗位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辅助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评分标准》进行。满分100分,占30%。

(三)面试

根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若考试人数不足1:2,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时间及地点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由施甸县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后,拟招聘人员与施甸县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政治处提出正式聘用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正式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期满后可视情况续签。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五、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一)聘用制人员薪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800元(含五险一金);

(二)为聘用制人员提供制式服装等必要的职业保障。

六、纪律与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在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程指导下,在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施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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