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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959 次  日期:2017-06-08 1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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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36

3.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5.办学地址:

南昌校区:江西省南昌市庐山中大道888号,

共青城校区: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

2017级新生在共青城校区入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普通教师、学生、校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六条 学院按照上级确定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的优先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录取无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院在浙江省、上海市招生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浙江省、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艺术类考生,学院按各省(市、自治区)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以综合成绩等其它形式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 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卷面满分的70%。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二十天内学院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对具备学籍,且在规定年限内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的学费标准(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及相关退费政策,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建立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特殊贡献奖等各种奖助学金、先进荣誉的评选制度。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立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800931(兼传真) 83901251

E-mail: jxncsx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ncsxy.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中大道888号 邮政编码:330044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录取信息通过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本年度招生。

第二十四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二0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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