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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源市司法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1486 次  日期:2017-04-27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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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河源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五、选任机关和选任名额

河源市司法局负责选任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2名,负责监督县、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相关案件。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人员的50%;在报名人数充足的前提下,确定合适比例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任机关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对选任名额作微调。

六、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七、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报名网址:http://bm.gdsf.gov.cn/bmxt。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图片。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网络报名完成提交后,请下载报名表格并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然后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规格,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照片相同,背面注明姓名)一式三份,以及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河源市司法局,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邮编:517000,联系电话:0762-3820057,联系人:潘舜红。信封上注明“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

八、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公告。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本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10天。

报名。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接受公民对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

初审。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考察。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评议。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公示。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河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河源市司法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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