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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阅读:561 次  日期:2017-04-13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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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考〔2017〕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6〕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招生问责制,全面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本校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其中面向中职生的高职(专科)免试录取计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非福建省户籍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提交本人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三年完整学习经历证明”等具体报考要求,严禁组织招收不具有我省高考报名资格的外省生源;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服务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高校制订的高职招考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录取规则、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等内容),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类学校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广泛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疑释惑。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征兵优惠政策。未被高职院校录取,或总学分、基础会考未达高中毕业要求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回原学校学习,完成规定课程,方可进行高中毕业资格认定。

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3月30日

2017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志愿填报时间安排表

2017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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