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来源:易贤网   阅读:939 次  日期:2017-04-12 09:16:38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上一篇: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下一篇: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之符合法定程序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