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情况(含身份证号码、考试成绩、聘用时间),并附上街道党工委会议纪要、劳动合同复印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函复街道并抄送区财政局。对应聘上岗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由民政科对接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正式聘用,享受相关工资等待遇,并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试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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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982 次 日期:2016-10-20 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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