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关于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公务员录用和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和培养院校
2016年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招录培养33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20人,面向退役士兵89人(含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68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30人。其中,定向基层司法所213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基层监狱戒毒机关126名,培养院校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考职位详见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职位表》)。其中,基层司法所法律事务职位主要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社区矫正职位主要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培养模式及培养专业(方向)如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培养专业(方向)为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矫正教育方向)、监狱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或基层监狱戒毒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培养专业(方向)为法律事务专业、社区矫正专业和司法警务专业(安全防范方向)。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2016年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须在2016年8月29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
2.退役士兵,是指2016年8月29日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中退役、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的,以及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服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以下简称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可以报考“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
高中及大专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的,须具有山东常住户口。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不含2013年、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培养层次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7.报考基层司法所的,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82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7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报考的,年龄在18周岁至25周岁之间(1990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的,年龄放宽至27周岁(1988年8月29日以后出生);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基层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当具备以下身体条件: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基层监狱机关信息化管理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含);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及各地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6.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也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三、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省司法厅负责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应先详细阅读本招考(招生)公告,明确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同时下载《职位表》查询符合报名条件的职位,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8月29日9:00—8月31日16:00。
查询时间:2016年8月30日9:00—9月1日16:00。
缴费时间:2016年8月30日9:00—9月2日16:00。
报名网址:www. rsks.sdhrss.gov.cn(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一)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证件照照片,信息要求真实、准确。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查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审查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因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材料不准确、不齐全,影响网上报名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查询网上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在查询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三)网上缴费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要按规定时间登陆该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 40 元。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四)打印报名资料和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要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供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等报名资料,并于2016年9月21日9:00—9月25日9:30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招录计划核减及其他。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招录1人的,取消招录计划;计划招录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报考取消招录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报考者须参加全部应考笔试科目且成绩均有效,其笔试成绩方有效。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9月24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5日 9:00-11:30文化综合或民法学
笔试地点在济南市设置。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后,按下列公式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 rsks.sdhrss.gov.cn)查询笔试成绩。
五、面试
(一)发布面试公告
笔试成绩发布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dhrss.gov.cn)“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发布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招录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招录计划;达不到招录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二)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招录工作的全过程。
面试人选须在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省司法厅将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由省司法厅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三)组织面试
面试人员按照《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公务员面试。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六、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监狱戒毒机关的考生,需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确定体能测评人员的办法,详见《报考指南》。
(一)体能测评内容
监狱戒毒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2项,分别是“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和“纵跳摸高”。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二)体能测评要求
受测者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将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省司法厅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七、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体能测评结果,分招考职位,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同一个招考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二)体检
体检前,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www.sdsft.gov.cn)上将发布体检公告,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报考指南》)。除特殊情况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取人员的依据之一。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违法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终止录取程序。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四)人员递补
拟录取人员公示前,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录取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职位面试合格(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八、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第二学士学位)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公务员录用和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531-58598321、58598330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31-88597886
公务员招考咨询电话:0531-86021185
教育考试咨询电话:0531-86064099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