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3年并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薪酬按月薪的80%标准计发。
试用期内不符合招聘岗位需求者,将予以辞退。招聘单位可根据已经公示的总成绩依次补录人员(补录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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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777 次 日期:2016-08-08 16: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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