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确定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省考试院提前告知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措施、有关考务规定、考试规则,可以携带的辅助文具、设备等。
二、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出考点、考场。考点应按1人/生的标准配备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门口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交给残疾考生监护人。
考试过程中,引导辅助人员可对行动不便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
经省考试院同意,肢体残疾程度达到一级、二级的残疾考生可以乘车进入考点。送残疾考生的车辆,在残疾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驶离考点;待考试结束后再进入考点接残疾考生。
三、经省考试院同意,肢体残疾考生可自己携带符合其生理特点的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按照与考生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布置,并对残疾考生所携带的特殊桌椅做必要的检查。
四、有考生使用盲文试卷的考场,应准备充足的盲文纸和白纸。
考场配备的2名监考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较高的盲文水平。该名监考员除履行相关的考务操作要求外,还要负责回答考生提出的关于盲文试卷印制不清的问题。回答时,只能告诉考生盲文点位(包括位置、点数等)情况,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五、有使用大字号试卷考生的考场,应配备残疾考生所需照明台灯的电源接线板或插座等辅助设备。
六、有听力、言语残疾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持有中级(含)以上资格证书的手语翻译人员,负责协助残疾考生解决在违禁物品检查、入场、考试和交卷离场过程中可能和监考人员间的言语交流障碍问题。但手语翻译人员仅限于将监考员的指令情况告知残疾考生,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也不得帮助残疾考生进行作答。
不具配备手语翻译人员的考点,考点和考场内应准备用于提醒残疾考生各项注意事项的文字指示标识,监考员按照组考程序工作要求,按时、准确向残疾考生进行提示。如确有必要,监考员可以通过交流板用笔谈的方式与残疾考生交流,笔谈文字记录待考试结束后随考场记录单一并上交。
七、经省考试院同意,体干及双侧上肢机能障碍的残疾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书写方式,用符合考试规定的笔答题。
八、在包装、运送、保管盲文试卷、答卷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盲文试卷、答卷受其他物品挤压,盲点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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