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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专项博士生招生计划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阅读:873 次  日期:2015-10-30 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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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博士生”)是促进科教结合、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是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9〕5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和工程研究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发〔2010〕4号)文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与科研机构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通过联合培养的方式,充分利用校所双方优势资源,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环境。

一、 报名条件

以下考生可报考北航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

(1) 获得北航2016年本科直博拟录取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获得北航2016年申请考核拟录取资格的考生;

(3) 符合北航2016年硕博连读申请条件的在读学历硕士生;

(4) 参加北航2016年普通招考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 选拔办法

获得北航2016年本科直博拟录取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北航2016年申请考核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或符合北航2016年硕博连读申请条件的在读学历硕士生,可直接申请参加此专项计划复试。参加北航2016年普通招考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初试成绩须满足招生学院复试要求方可申请参加此专项计划复试。

考生须向招生学院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报名表》(点击下载),由招生学院和科研机构共同复试。具体要求及安排见招生学院相关通知。

三、 学习方式

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制定,须满足北航关于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学校负责安排课程学习并提供必要条件,科研机构负责安排科研训练并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场地、设备等)。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有关待遇执行北航相关规定。

四、 学位授予与毕业

北航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与毕业执行北航相关规定。

截至2015年10月29日,科研机构报送的联合培养专项博士生招生计划如下:

附件:2016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专项博士生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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