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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州市兴化市青年人才储备中心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简章

来源:兴化党建网   阅读:871 次  日期:2015-10-21 1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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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名校优生”集聚工程,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来兴工作,为兴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后备力量,决定面向部分重点高校选聘优秀应届毕业生。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部分重点高校2016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具体高校名单附后)。

二、选聘数量及要求

2016年选聘5-10名(视具体报名情况确定)。选聘对象主要着眼兴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需要,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农业经济管理、水产养殖、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城建规划、经济贸易、金融、文化创意、法律、社会管理等专业人才。

三、选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志愿到基层锻炼。

2.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4.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专业原则上不作限制,兴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优先考虑。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研究生本科阶段为重点高校的优先。

四、选聘程序

选聘按照报名与资格初审、量化积分、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政审与研究确定、公示与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与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在2016年2月29日前,将报名表发送至兴化市青年人才储备中心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专用邮箱:xhqnrccbzx@126.com。接受报名的同时,按照有关选聘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通过的及时告知报名者本人。

2.量化积分。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报名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加盖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公章的个人简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相关奖励及任职证书等材料复印件)进行量化积分和排序,根据量化积分成绩并结合结构比例,按照选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量化积分要素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任职情况、表彰奖励等方面。对不能按上述规定及时提供有效材料的,取消量化积分资格。

3.资格复审与面试。面试前,考生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党员证明、表彰奖励材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凡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方式由兴化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体检。面试结束后,根据得分高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进行。

5.政审与研究确定。政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审合格人员提请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拟选聘人选。

6.公示与聘用。拟选聘人选在兴化政府网、兴化党建网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2016年7月,拟选聘人选正式毕业后,凭本人就业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集中办理聘用手续。

五、培养管理

1.选聘人员一经录用,签订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编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性质。

2.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时间一般为一年,期间安排到乡镇或重点园区进行培养锻炼。

3.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兴化市委组织部、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市级机关部门继续培养锻炼一年。

4.两轮培养锻炼期满,由兴化市委组织部、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个人专业特长及岗位适应情况,提出安排建议,提请市编委会讨论。

5.对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聘用管理规定的人员,解除其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由其自谋职业。

6.聘用人员列入兴化市乡局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培养。

六、纪律与监督

选聘工作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选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七、本简章由中共兴化市委组织部、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3326133。

中 共 兴 化 市 委 组 织 部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

部分重点高校名单(39所)

北京(8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上海(4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湖南(3所):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陕西(2所):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四川(2所):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

广东(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湖北(2所):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

山东(2所):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

辽宁(2所):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南京(2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天津(2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

黑龙江(1所):哈尔滨工业大学

安徽(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陕西(1所):西安交通大学

浙江(1所):浙江大学

福建(1所):厦门大学

吉林(1所):吉林大学

重庆(1所):重庆大学

甘肃(1所):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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