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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持有广西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推荐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四)组织建设、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五)统一规划、部署和管理全区会计人员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工作;
(六)组织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及高层次会计人才专项培养;
(七)指导、管理、监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八)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九)负责中央及自治区在邕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确认、登记等管理工作;区直继续教育机构及区直单位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与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的建立和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等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其中,中央及自治区在邕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人才专项培养,组织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
(四)依据全区远程网络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远程网络继续教育;
(五)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规范本地区会计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形式与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会计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培训、会计类考试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培训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主管单位组织的本系统会计人员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训和总会计师知识更新培训、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的本地区高层次会计人才专项培养,完成培训任务的,凭培训文件通知、培训名单、出勤记录等材料,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凭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继续教育的有关培训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的财政部门师资,凭培训有关文件和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每授课课时折算为1学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本系统培训的相关信息。
(二)会计类考试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考试、地方高层次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凭录取文件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凭组织考试单位盖章的成绩合格通知单等有效证明折算为24学分。
(三)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单位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凭学生证、就读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和学生成绩合格单等有关证明资料折算为24学分。
2.独立承担财政部门、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凭有关证书或文件,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杂志,或者在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全区性会计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会计类论文主要是指对会计理论、会计核算、审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科建设、会计监督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的成果。
4.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凭成绩合格证明或者表彰文件折算为24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有效,不得累计结转下年度。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 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协会)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表(附表1)和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区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将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市(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将材料报送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组织面授培训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年初制定面授培训计划表(附表2),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组织远程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和考试考核形式等,提供技术保障,确保会计人员顺利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年初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每期面授培训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完成情况表”(附表3),连同培训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组织开展远程网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在会计人员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应定期将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报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加强考勤记录制度,严格师资的选聘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出现变更、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于每年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填写主管单位面授开班情况表(附表4),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组织开展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
(一)规模较大、会计人员较多。单位应是中型(含)规模以上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学会等,且本企业、本系统或会员的会计人员人数应达到50人(含)以上。
(二)行业特性比较显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十八条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填写主管单位面授开班情况表的培训计划内容(附表4),连同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场所、培训时间、师资情况等)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完成情况表”(附表3),将培训证明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三十一条 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重点,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继续教育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度为一个登记周期。由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确认、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主管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人员以参加考试、发表论文或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3个月内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填报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成绩单、录取通知书、报刊杂志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广西与外省、自治区境内各市县之间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组织开展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三个月以上、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生育假条复印件等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因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和有关学习、工作文件的复印件等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必备条件。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财政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主管单位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如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培训结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主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对会计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于2008年4月2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情况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面授培训计划表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完成情况表
4.主管单位面授开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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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详情.doc》来源于广西财政会计网,最近更新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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