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面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报考计划录取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和紧缺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分数线可在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六、体检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和体能测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体检必须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部分体检项目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特殊标准。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政法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自治区政法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原则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进行体检外,还须进行体能测评。自治区政法机关可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体能测评人选1∶1的比例或按面试合格的实有人数组织开展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体能测评结果当天公布。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体能测评资格。
(二)考察
考察由自治区政法机关牵头组织、各培养单位配合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考察时间: 2015年11月中旬前。
七、公示和录取
(一)公示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选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录取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录取审批和入学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取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取对象。
报考人员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入学。
公示、审批时间:2015年12月底前。
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6年1月底前。
入学时间:2016年 2月底前。
八、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3分,加分计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培养单位报到后,由定向培养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报考人员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十、失信报考行为惩戒
1、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4、报考人员录用后无故逾期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以及录用后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5、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今后将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务员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
2.报考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及相关环节中出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1: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培养计划表
附件2: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报考指南
附件3:2015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政策、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和邮寄材料地址汇总表
附件4: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 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时间安排表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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